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P04010014
攤販證廢止作業流程圖
產業局 / 市場管理類
中華民國104年08月25日

相關法規

  • 第 十八 條 攤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攤販營業許可證: 一 申請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 二 冒名頂替。 三 戶籍遷出本市。 四 停止營業已逾六個月,但重病取得公立醫院證明及入伍服役者不在此限 。 五 積欠場地費或管理費逾三個月。 六 擅自變更營業項目。 七 將攤位出租、轉售或僱用他人經營。但攤販本人、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 系親屬,確依攤販為生申請變更名義者不在此限。 八 拒絕依規定進入臨時攤販集中場或不在臨時攤販集中場、時段營業。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