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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商業處「臺北市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停業申報」作業流程圖
產業局 / 商業管理類
中華民國113年01月03日

相關法規

  • 第 四 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檢附營業場所投保公共意外 責任保險之證明文件,向產業局申請辦理下列事項之營業場所設置登記,始 得營業: 一 公司或商業名稱。 二 公司代表人或商業負責人。 三 營業場所地址。 同一門牌,以登記一資訊休閒業為限。

  • 第 五 條 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符合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消防及衛生等相關法令規定。 二 距離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等學校二百公尺以上。 三 主要出入口臨接八公尺以上道路。 前項第二款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 第 六 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者於第四條第一項登記事項發生變動時,應向產業局辦理變 更登記。 產業局受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變更登記時,應就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併 為審查。

  • 第 七 條 營業場所不符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或公司代表人、商業負責人未繳清依 本自治條例所處罰鍰者,產業局應駁回其設置或變更登記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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