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P04020007
臺北市商業處「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流程圖
產業局 / 商業管理類
中華民國113年01月03日

相關法規

  • 第 三 條 電子遊戲場業經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後,應向市政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 場業營業級別證,始得營業;未依規定領有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者,不 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同一門牌,以設立一電子遊戲場業為限。 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公司或商業,在未繳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 例或本自治條例之罰鍰前,市政府不受理其營業級別證之申請或變更。

  • 第 四 條 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公司或商業,其營業場所應設於購物中心、 百貨公司或遊樂園之營業場所內,且申請人登記實收資本額應達新臺幣一億 元以上。但申請之營業級別為普通級且營業場所設於登記實收資本額達新臺 幣一億元以上之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或遊樂園之營業場所內者,不受上述申 請人登記實收資本額之限制。 前項所稱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或遊樂園,指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 其他綜合零售業、百貨公司業或遊樂園業之公司或商業。 一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或遊樂園之營業場所,以提供一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為 限。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其所在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或遊樂園全棟營業樓地板面積應達一萬平方 公尺以上。 二 電子遊戲場業單層營業樓地板面積應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普通級: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十二公尺以上道路,並應距離幼兒園、 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醫院、圖書館五十公尺以上。 二 限制級: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度三十公尺以上道路,並應距離幼兒園、 國民中小學、高級中等學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 前項規定之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