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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商業處196.「臺北市提振商圈發展補助」作業流程圖
產業局 / 其他類
中華民國111年02月23日

相關法規

  • 一、臺北市政府為活絡商圈、產業經濟、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商業發展,特訂定本 要點。

  • 二、申請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 (一)依人民團體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立案之社會團體, 並設籍於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盤點之商圈內者。 (二)依人民團體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立案並與提振本市 商圈產業相關之社會團體。 (三)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團體,且其會址設於本市者。

  •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支應,且總補助額以本處年度預算額度為限。 本要點所定之補助,其受理申請期間、報名方式、補助對象限制條件、活動辦理時間、 補助內容或主題規範、補助經費額度、自籌款比例、績效指標、審查及考核作業程序等 事項,由本處每年度公告之。 本補助之公告申請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處得再次公告受理申請。補助款於 公告申請期間用罄者,本處得公告停止受理補助之申請。

  •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如下: (一)申請人所提計畫應列明全部經費支用內容,並須負擔自籌款,且自籌款不得以中 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代。 (二)同一申請案件得重覆申請其它機關補助。 (三)申請人提案 2案以上者,原則上擇優補助一案。 (四)核定之補助活動,如邀請第三人共同主辦、協辦或接受贊助,應確實函經本處備 查。 (五)申請人應自行負責地方協調事宜及場地租借使用作業,於核定受補助資格後應針 對實施地點當地里長、居民及店家舉辦共識會議及辦理場地申請作業,並檢附簽 到表及會議紀錄或住戶、店家同意書進行後續簽約作業。 計畫包含設攤設置者,參與設攤店家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 店家,或為申請人之會員。

  • 五、申請補助經費之使用範圍,限於本處核准辦理計畫所需之業務費,不含設備及投資、人 事費、獎補助、行政管理費用(水、電、電話費等)及政府單位不予核銷項目(紙杯、 包裝水等)等用途,並依照相關稅法執行相關扣繳作業。 受補助人執行所提計畫,如有涉及政府採購法規範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六、申請人申請方式可採線上申請或書面申請,線上申請方式將另行公告之,採書面申請應 備文件及寄送方式如下: (一)申請應備文件: 1.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2.申請人資料表(如附件二,請填寫有效之聯絡方式,本處將以此聯絡方式通知 補件、核准等事宜),並檢附有效之合法立案證明影本。 3.補助申請說明書(如附件三,並應檢附電子檔光碟片),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的。 (3)活動辦理單位及計畫聯絡人。 (4)執行期間及實施地點。 (5)計畫內容(包括商圈 /產業現況分析、活動內容規劃、執行人力配置、地方 共識及店家參與說明),如計畫包含設攤設置,並應檢附參與設攤店家中具 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證明及經主管機關核備之會員名冊。 (6)經費分配及支出項目(全部經費支用內容,包括項目、費用、經費來源及所 佔比例等)。 (7)預期效益(應包括活動創造之營業額、來客數、店家及消費者滿意度等績效 衡量指標及評估方式)。 4.智慧財產權聲明及授權同意書(如附件四)。 5.每一書面申請案於提出申請時繳交正本二份,經初審通過後應繳交影本十份, 以辦理複審作業。影本與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主。 (二)申請人除使用線上申請系統者外,應檢具前款申請文件依序裝訂,裝入自備信封 套,並於外封套載明:「oooo商圈 /產業申請臺北市提振商圈產業商機補助案」 ,以下列方式寄送。申請日期以郵戳日期或本處收件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 予受理: 1.以掛號郵寄方式:寄至本處(地址 :臺北市市府路一號)。 2.自行派人或以快遞方式由專人於上班期間送至本處。 本處收受之申請文件,不論是否核予補助,均不退件。

  • 七、申請案之審核,分初審及複審程序。初審採書面審查,經審查通過者,始進行複審。 申請案經初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補正以乙次 為限。 (二)申請補助不符第二點、第四點或第五點規定。 (三)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或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事。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本處於初審通過後籌組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其 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委員會之任務為辦理申請案審查,於完成審查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二)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審查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審查事宜 。 (三)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任,或由委員 互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四)外聘專家、學者至少三人,由機關依申請案性質列出遴選名單,簽報機關首長或 其授權人員核定。 (五)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故出缺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會成立後就申請案件進行審查,審查程序如下: (一)審查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二)申請案需出席委員評分平均達八十分(含)以上,始為合格。合格申請案依委員 平均評分排定補助順序(評分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數,小數以下第三位四捨五 入),依本處補助經費決定補助案件數及額度。 前項申請案經複審通過者,由本處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至遲須於通過補助核定後 30日內依第四點規範辦理地方協調事宜後進行簽約作業。並由申請人依第八點規定辦理 經費請撥事宜。

  • 八、本要點之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人應於活動辦理完畢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原始憑證、執行成果報告( 如附件五,包含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請詳列補助款、自籌款及其他款項之支出 用途、分攤金額及全部實支經費,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等。 (二)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送本處審核辦理經費核撥 作業。 (三)逾期未請款或依前二款檢附資料有誤,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有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全之情事達二次者,不予撥款。 (四)受補助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 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活動辦理完畢後受補助經費如有結餘,該結餘經費不予核撥,受補助人原申請負擔之自 籌款亦不得因此酌減;但自籌款如有結餘,受補助經費應按比例酌減,以維持補助款與 自籌款比例。

  • 九、為維護參與者及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之安全,受補助人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保險內容及範圍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及額度,於各實體活動辦理前函送保險單及繳費收 據影本至本處備查。 (一)承保範圍:實體活動期間內所有軟硬體設施、拆除、公開聚集活動及舉辦場所。 (二)保險標的:所有參與活動之工作人員及民眾、財產及設備。 (三)被保險人:受補助人為被保險人。 (四)保險金額(若有自負額部分,由受補助人負責): 1.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五百萬元。 2.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三千萬元。 3.每一意外事故財損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五)保險期間:自活動進場日起至活動撤場日止;受補助人並應評估實際活動情況順 延保險期間。 (六)若活動辦理形式非屬公共意外責任險適用範圍者,則依保險規範投保之,並函送 相關佐證資料至本處備查。 (七)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受補助人負擔。 受補助人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 ,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受補助人自行負擔。如有保險事故發生,並應由受補助 人負責協調保險公司理賠。

  • 十、受補助案件之內容及執行,如有侵害第三人之合法權益者,應由受補助人自行處理並承 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因此致本處涉訟或應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受補助人應負責 抗辯、支付損害賠償及有關如律師服務費在內之一切費用。 受補助人執行計畫所有之圖表、文字、影、音、像等相關資料及所得之成果資料,應填 具授權同意書授權本處作為公益或公務上用途無償使用(如附件三)。 受補助人應與其人員及其他有關第三人約定,確保本處享有本點權利。

  • 十一、受補助人應依契約書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但計畫執行期間確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 法執行(如工作項目、活動日期及地點、經費項目之變更等),需於契約文件所載各 活動執行日期前一週告知變動,函報本處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 前項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但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暴亂、禁 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不在此限。

  • 十二、本處得監督及查核受補助人之計畫執行情形,相關規範如下: (一)受補助人之執行計畫情形,將採記點方式進行控管,並作為往後年度審查計分 參考,考核項目另公告之。 (二)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 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同一申請案件不得重覆獲得其它機關補助。 2.以不實或無效之立案證明申請本補助。 3.自籌款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代或受補助人已接受 其他機關補助。 4.提供不實之參與設攤店家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備之會員名冊或有其它隱匿 不實或造假情事。 5.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它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6.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或相關附件等有隱匿或虛偽不實情事。 7.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8.逾期未請款或檢附核銷資料有誤,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全之情事達二次者。 9.未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拒不檢送保險資料至本處備查。 10.未經本處同意,擅自變更計畫或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 仍未完成改善或無法改善。 11.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嚴重。 12.拒絕接受本處監督或查核或執行期間有缺失經本府各權管機關要求改善,無 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或藉故拖延情節嚴重。 13.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預期成效有嚴重落差。 14.未依時限如期如實完成簽約作業,或已獲補助審核通過拒不簽約、未經同意 變更活動項目或內容、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 15.其他違反本要點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16.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前項第二款第十三目所稱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預期成效有嚴重落差,指活動辦理績 效較計畫書所提低於百分之七十者,若無非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之理由,得以計畫書 所提績效百分之七十為標準,未達比例以每百分之一扣減補助經費百分之0.一金額 。 受補助人有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本處並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受理其申請或 停止其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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