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P05000027
Application of facility rental of Taipei Public Library
教育局 / 終身教育類
中華民國105年09月13日

相關法規

  • 第十條(收費基準之計費原則) 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 管機關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 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 二、使用規費:依興建、購置、營運、維護、改良、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並考量市場因素 定之。 前項收費基準,屬於辦理管制、許可、設定權利、提供教育文化設施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 得併考量其特性或目的定之。

  • 第 六 條 各場地管理機關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或調整場地使用之收費基準時,應 檢附成本資料,陳報本府同意後公告之,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

  • 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

  • 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

  • 三、本基準所稱本館場地,指總館及各分館提供申請使用之場地。

  • 四、本館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 五、本館場地之使用,以本館開放時間為限。申請場地使用許可,應於 7日至60日前向本館 提出申請,並於核准通知後 3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未按時繳費者將取消所申 請使用之場地。

  • 六、申請人取得許可後,無法如期使用者,應於10日前以書面通知本館取消使用,其所繳納 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無息退還,但已發生之費用,不予退還。

  • 七、本館場地申請使用之用途及限制:場地使用以符合社會教育、藝文之演講、展覽、音樂 會、研習、會議、比賽、典禮等用途為限,不提供內含餐飲、宴會性質之申請。

  • 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減(免)徵相關費用: (一)本府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各項活動者,由使用單位以公文來函申請並經本 館審核同意者,免徵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二)與本府各機關(構)、學校合辦之活動,由使用單位以公文來函申請並經本館審 核同意者,免徵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三)合法立案之身心障礙團體場地使用費以 8折計收。 (四)其它政府所屬機關(構)、學校申請使用,經本館核准者,場地使用費以 8折計 收。 (五)連續使用 2個時段(限總館演講廳、會議廳、西湖分館音樂廳、啟明分館音樂廳 、李科永紀念圖書館會議廳及各展覽室),場地使用費以 8折計收。 (六)本館總館演講廳、會議廳之彩排、布置時段,場地使用費以 5折計收。

  • 九、本館場地之收入,應依法定程序解繳市庫。

  • 十、為配合本府政策,本館場地如另有專案計畫,則相關收費依該專案計畫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