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第十五條 幼兒園或其分班自請歇業者,應敘明理由與在園幼兒及員工之安置方式,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設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