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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申請」作業流程圖
教育局 / 體衛教育類
中華民國111年03月14日

相關法規

  • 第 五 條 申請校園場地使用許可,應於使用日七日前為之。但經學校公告開放一般民 眾個別從事休閒運動之場地,毋需申請。 申請時,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學校提 出;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並應檢具委任書: 一 申請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如係法人或 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 代表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 二 使用場地之目的、方式、範圍及起訖時間。 三 活動內容。 四 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之內容、張貼地點及方式。 五 使用場地所需搭建台架與電器設備之種類及搭建地點、方式。 六 維持場地內外秩序、環境安寧、交通及公共安全之方案。 申請人應於許可處分送達後三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未 遵期繳納者,不得使用。 申請人為教育局、教育局所屬社教機構或學校者,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 他費用;申請人為本府其他所屬機關(構)者,免繳保證金。 學校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自己費用,並以學校為受益人,投保火險、公共 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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