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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落實公民參與制度作業程序流程圖
工務局 / 土建科
中華民國105年04月01日

相關法規

  • 一、作業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府公共工程計畫落實公民參與制度,廣納各方意 見,建立暢通溝通管道,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 二、作業範圍 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工程主辦機關)辦理下列各款之工程 案件,應形成專案並依本作業程序辦理: (一)單一標案預算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重大工程。 (二)嚴重影響周邊民眾相關權益之工程。 (三)嚴重影響居住環境、周邊交通、生態、視覺景觀或無障礙環境之工程。 (四)與地方歷史文化特色關聯密切之工程。 (五)預期會有意見紛歧爭議性之工程。 (六)主管機關或上級機關認為有需要公民參與之工程。 (七)依法應召開公聽會、聽證會或公開展示等程序之工程。 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前項各款以外之工程案件,包括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民間機構 投資興建工程,仍應以落實公民參與精神於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適時辦理說明會以廣 納民眾意見。 民眾對於不符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工程、外界關切、屬重大案件或遇有緊急突發事件提出 疑義或建議,工程主辦機關應主動將民眾所提之內容提報主管機關審酌決定,並上網公 布後提報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備查。

  • 三、作業程序 (一)專案的形成 工程主辦機關除因應各種工程用途需求進行調查及評估外,並應搜集社區民眾、 民意代表及社會賢達等建議以形成專案。 (二)準備階段 1.初步方案規劃 工程主辦機關得視專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辦理下列事項: (1)編擬工程初步規劃方案。 (2)界定與專案有關之利害關係人(民眾、企業、非政府組織或其他相關機關等 ),針對特定議題,尋求意見投入。 2.初步民意訪查 工程主辦機關得擇下列方式提供相關訊息並協助民眾了解各項議題、選項,做 成訪查紀錄,必要時並得錄影或拍照存證。 (1)公開於機關網站,建立地方民眾與公部門意見交換平台(如公民論壇、專屬 網站、社群網路)及對話聯絡窗口。 (2)透過社區規劃師工作室進行初步民意訪查。 (3)拜訪當地議員、里長及地方意見領袖。 (4)於新聞紙刊載或其他公開方式。 3.指定溝通窗口 各工程主辦機關應指定溝通窗口,整合民眾意見。 (1)各工程主辦機關應指定專人擔任溝通窗口(業務主管及主辦各一人)與民眾 進行實質溝通。 (2)溝通窗口應彙整地方民情、研擬適當之溝通情境及初步溝通對策,並追蹤各 項溝通活動結果及其後續辦理情形。 (三)規劃設計階段 1.民意攪動 工程主辦機關應通知相關利害關係人,並得擇下列方式進行輿情與意見彙整: (1)推動策略工作坊(票選方案等活動)。 (2)專家學者座談會(雙向互動討論)。 (3)願景工作坊(製作模型等活動)。 (4)社區說明會(雙向互動討論)。 (5)實際驗證活動(設計方案實際模擬)。 (6)亮點競圖活動(民眾提出構想)。 (7)微電影徵件比賽(民眾提出構想)。 2.方案擇定 工程主辦機關得參考下列方式以擇定工程推動方案: (1)公部門及學者專家依民眾提案,進行專業性及可行性評估後擇定。 (2)依規定提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或其他相關委員會 核定許可。 3.初步設計階段 (1)初步設計成果,工程主辦機關應公開於機關網站供民眾瀏覽,回饋意見。 (2)工程主辦機關應舉辦公開說明會,說明會紀錄及相關意見辦理情形並應公開 於機關網站供民眾瀏覽。 (3)民眾意見紛歧整合困難,或遭遇居民陳情,經意見整合後,仍未達成共識時 ,應依前點第三項規定辦理。 4.細部設計階段 工程主辦機關於初步設計成果達成共識時,得進行細部設計,將細部設計成果 公開於機關網站供民眾瀏覽。 (四)施工階段 1.施工前 工程主辦機關應於工程施工前召開施工前說明會,通知工地範圍周邊受施工影 響之居民參與。 2.施工中 (1)全民督工 民眾得依以下規定或方式反映施工過程之意見: a.全民監督公共工程管制考核作業要點。 b.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市政信箱。 (2)施工資訊公開化 a.建立網路平台,提供工程資訊、施工進度說明及施工現場即時影像供民眾 查詢。 b.工地部分施工圍籬採鏤空式或透明式,供民眾了解現況施工現況。 c.如地形及周邊環境許可,現場搭設觀景臺供民眾瀏覽工地全貌。

  • 四、經費與期程 (一)本作業程序所需經費,由各工程主辦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二)工程主辦機關應將辦理公民參與所需時間納入整體工程期程考量,必要時得延長 之。

  • 五、公民參與網路平台 (一)為有效傳達訊息,並減少郵寄經費成本,工程主辦機關依本作業程序為通知時, 得以開會通知、發送傳單外或於活動前十日上網公告週知,即視同訊息已傳達周 知。 (二)工程主辦機關於機關網站公開之規劃方案及相關紀錄,亦應於本府公民參與網路 平台公布聯結,以利民眾進一步了解。

  • 六、本府各項公共工程,經本府公民參與委員會三分以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得要求工程主辦 機關提供資料,並得邀請工程主辦機關至委員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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