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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6010007
「臺北市人行道無償認養」作業流程圖
工務局 / 新建工程處
中華民國111年10月07日

相關法規

  • 第 三 條 人民、法人或其他團體申請無償認養人行道者,應以書面向新工處提出,並 經新工處會同本府相關機關審查核准後,訂定認養契約,其契約內容應載明 本辦法所規定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認養契約,由新工處擬訂,報經本府核定。

  • 第 三 條 人民、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認養人)得以書面向新工處申請無償認養人行 設施;新工處亦得公開徵求認養人。 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或經新工處公開徵求認養,如有二人以上申請者,由新 工處組成評審小組,以評選方式決定。 經審查核准或評選決定後,新工處應與認養人訂定認養契約,其契約內容應 載明本辦法所規定之重要權利義務事項。 第二項之評選須知及前項認養契約書範本,由新工處擬訂,報經本府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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