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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施工損壞道路等附屬公共設施複勘申請」作業流程圖
工務局 / 新建工程處
中華民國111年02月22日

相關法規

  • 六、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勘驗承造人對於公共設施之維護作業,發現公共設施受損而有 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公共衛生者或經公共設施主管機關告發取締通知者;應 通知承造人限期改善,並副知各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屆期複查,複查合格者撤銷列管; 複查仍未合格者,繼續通知改善,並依有關規定查處。但重大損壞或有爭議時,得函請 有關權責機關會勘處理。

  • 七、建築工程施工完竣修復各項公共設施後之勘查程序如左: (一)建築工程於面臨道路中設置管線,承造人須於施工前向各主管管線機構申請裝設 ,並應於竣工前一併埋設完畢,取得道路主管機關出具辦妥各項管線申挖手續或 免申挖裝設管線之證明文件,由主管建築機關於竣工勘驗時查核。 (二)施工期間損及各項公共設施,均應於修復後報請各公共設施主管機關查核,並由 主管建築機關於竣工勘驗時,查核修復合格證明文件。 附件 原有公共設施之修復與勘驗規定 一、道路水溝: (一)側溝損壞以修復原狀為原則: 1.溝牆以混凝土材料為準。 2.預鑄溝蓋版以採用合格廠商之產品(場鑄溝蓋版以原有規格)為準。 3.鑄鐵蓋以原有規格為準。 (二)路面應整修平順,其瀝青混凝土修補至少厚五公分。 (三)路面堆積物及水溝內沉積物須清除。 二、路燈: (一)地上部分:燈桿、燈具、燈泡、安定器保護開關設備、基礎等應照原舊修復,並 使路燈恢復正常放光。 (二)地下部分:PVC管破損可用同尺寸大小之PVC管套接,電線挖破皮或挖斷, 必須換新,不可包膠或相接。 三、行道樹及其護架(自行修復或向主管機關繳納修復費後請代辦): (一)行道樹:依原狀修復或依各種樹木單價加栽植工資及運輸費、換土、支柱保養、 灌水等計算修復費。 (二)方型鐵護架:依原狀修復後油漆或依主管機關發包單價計算修復費。 (三)植樹穴:依左右間隔及原有寬度留設一.二×一.二公尺之樹穴,樹穴周圍作好 十公分寬邊石,或繳納行道樹修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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