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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橋梁隧道附設纜線申請」作業流程圖
工務局 / 新建工程處
中華民國111年02月22日

相關法規

  • 第 二 條 有線電視、行動電話及固定通信網路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於下水道、橋樑 或隧道附掛纜線,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自治條例第二條所定管理機關(以下 簡稱管理機關)申請: 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核發建設階段或營運階段之相 關證明文件影本二份並加蓋申請業者印鑑章。 二 佈設路線圖、使用下水道、橋樑或隧道位置圖,並應標註佈設長度及符 合管理機關建置資料庫所需電子檔。 三 設計平面圖、剖面圖、引上管及設施物設置位置圖等之施工圖說。 四 業者申請纜線附設於橋樑或隧道,應提供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以下簡稱新工處)結構計算書。但附設於既有纜線架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款之施工圖說及第四款之結構計算書,應經專業技師簽證。

  • 第 三 條 管理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次日起十四日內審查完竣。 審查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其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 審查合格者,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核發許可並通知業者繳納使用 費及履約保證金,業者應於接獲許可之日起三十日內與本府簽訂行政契約; 未依期限簽約者,視為撤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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