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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管線維護清理
工務局 / 衛生下水道工程處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相關法規

  • 第二十條(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下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 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得編列預算,辦理公共污水下水道完成地區內既有建築物之污水下水 道用戶排水設備施作及更新。 用戶於前項排水設備施作及更新前,應依下列規定提供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 設備施工及維護管理空間。但情形特殊,經衛工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 單側排水者:其施作空間留設寬度至少七十五公分,且自原有地面線以 下深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範圍。 二 雙側排水者:其施作空間留設寬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且自原有地面線 以下深度至少一百五十公分範圍。 污水下水道用戶依前項規定提供施工及維護管理空間內,管渠直徑二百公釐 以上之污水排水系統,得由市政府維護。 依第一項施作之排水設備,經衛工處核准後,始得遷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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