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河防建造物附掛纜線及其設施收費標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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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申請人於河防建造物附掛纜線或其設施(如強波器、續接器、控制箱、固定 鈑架等),應向水利處提出申請,除符合第七條規定者外,應於申請時繳納 審查費新臺幣二千元、勘查費新臺幣二千元及許可書費每份五十元。 申請人未繳納前項規定之費用或有文件未齊備之情形者,得通知申請人限期 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其申請書件或已繳交之費用。 經水利處審查後認無會勘必要者,得駁回其申請,並退還已繳納之勘查費及 許可書費。 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核准其申請;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退還已繳納 之許可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