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堤坡認養須知 中華民國95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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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認養項目以堤坡彩繪、種植花草、灌木維護、管理既有遊憩設施等為限;認養者並得設 置認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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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認養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認養堤坡範圍現況圖說。 (二)計畫種植之草(樹)種種類、數量及圖案。 (三)施工期間及方法。 (四)管理維護之方法。 (五)彩繪材料及圖案。 (六)其他必要之圖說及相關資料。
三、認養項目以堤坡彩繪、種植花草、灌木維護、管理既有遊憩設施等為限;認養者並得設 置認養標誌。
四、認養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認養堤坡範圍現況圖說。 (二)計畫種植之草(樹)種種類、數量及圖案。 (三)施工期間及方法。 (四)管理維護之方法。 (五)彩繪材料及圖案。 (六)其他必要之圖說及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