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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纜線申請暫掛雨水下水道作業」作業流程圖
工務局 / 水利工程處
中華民國111年02月18日

相關法規

  • 第 四 條 前條第一項規定之履約保證金,其金額按應繳使用費百分之五十計收,並於 契約關係消滅無待解決事項後,一次全部無息發還。 業者於契約關係消滅後,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拆除暫掛之纜線,逾期未拆除 者,主管機關得僱工拆除之;其拆除、運棄之費用及有關之損害賠償,由履 約保證金扣抵,不足扣抵時,並得向該業者追償之。

  • 第 五 條 纜線暫掛於下水道路段,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經營地區為範圍。但 農路之側溝不得暫掛。 暫掛於雨水下水道內之纜線,其橫斷面積總和不得超過雨水下水道斷面積百 分之一,且暫掛於側溝之纜線,其直徑(不含自持線)不得超過二‧三公分 ;暫掛於箱涵或涵管之纜線,其直徑(不含自持線)不得超過三公分。 暫掛於污水下水道內之纜線,其橫斷面積總和不得超過管內斷面積百分之一 ,纜線直徑不得超過管內直徑百分之五,且纜線直徑不得超過三公分。

  • 第 二 條 有線電視、行動電話及固定通信網路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於下水道、橋樑 或隧道附掛纜線,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自治條例第二條所定管理機關(以下 簡稱管理機關)申請: 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核發建設階段或營運階段之相 關證明文件影本二份並加蓋申請業者印鑑章。 二 佈設路線圖、使用下水道、橋樑或隧道位置圖,並應標註佈設長度及符 合管理機關建置資料庫所需電子檔。 三 設計平面圖、剖面圖、引上管及設施物設置位置圖等之施工圖說。 四 業者申請纜線附設於橋樑或隧道,應提供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以下簡稱新工處)結構計算書。但附設於既有纜線架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三款之施工圖說及第四款之結構計算書,應經專業技師簽證。

  • 第 三 條 管理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次日起十四日內審查完竣。 審查不合格者,駁回其申請;其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 審查合格者,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應核發許可並通知業者繳納使用 費及履約保證金,業者應於接獲許可之日起三十日內與本府簽訂行政契約; 未依期限簽約者,視為撤回申請。

  • 第 四 條 與本府簽約之業者,為增掛纜線需要,應依第二條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向管理 機關提出增掛申請。 前項情形,業者得向管理機關預繳使用費及履約保證金,其增掛使用費由預 繳使用費扣繳,不足時應依管理機關通知繳費,使用期屆滿,預繳使用費結 餘部分則俟下年度續約後併同履約保證金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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