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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6050001
「私有林採伐」作業流程圖
工務局 / 大地工程處
中華民國111年02月11日

相關法規

  • 第四十五條 凡伐採林產物,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經查驗,始得運銷;其伐採之許可條 件、申請程序、伐採時應遵行事項及伐採查驗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主管機關,應在林產物搬運道路重要地點,設林產物檢查站,檢查林產物 。 前項主管機關或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認為必要時,得檢 查林產物採取人之伐採許可證、帳簿及器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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