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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申請(含水土保持計畫變更設計申請)」作業流程圖
工務局 / 大地工程處
中華民國111年02月11日

相關法規

  • 第七條 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審查程序如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確認其土地為合法使 用,並將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核。 二、主管機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無第十條第一項第 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十一條第四款情事,且屬需繳納審查費者,應通知 水土保持義務人限期繳納審查費。 三、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除應檢 送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本一份予水土保持義務人 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一)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本三份。 (二)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通知單一份;免繳納者免附。 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利用許可後,應將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 水土保持申報書核定本二份及其他文件一份送交水土保持義務人,並 副知主管機關。

  • 第十九條 水土保持義務人應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施工;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變更設計,並 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一、變更開發位置及範圍。 二、增減計畫面積。 三、各單項水土保持設施,其計量單位之數量增減超過百分之二十。 四、地形、地質與原設計不符。 五、變更水土保持設施之位置。 六、增減水土保持設施之項目。 七、變更水土保持設施之材料、設計強度、型式、內部配置、構造物斷面 及通水斷面。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免辦理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 持申報書之變更設計;其屬水土保持計畫者,並應經承辦監造技師認定安 全無虞: 一、修建鐵路、公路、農路或其他道路,增減計畫面積未超過原計畫面積 百分之十。 二、前項第二款,減少計畫面積,未涉及變更開挖整地位置及水土保持設 施。 三、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原水土保持設施仍可發揮其正常功能。 四、前項第六款,視實際需要,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增設必要臨時防災措 施。 五、前項第七款,構造物斷面及通水斷面之面積增加不超過百分之二十或 減少不超過百分之十,且不影響原構造物正常功能。 水土保持義務人未依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施工,而有第一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除依本法規定辦理外,主管機關得命水土保持義務人 限期辦理變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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