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第六條 汽車運輸業經核准籌備後,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時,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准 予延期,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撤銷其核准籌備。其為公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 並應公告重行受理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