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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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並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司 或商業登記,備具立案申請書(如附表二),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 營業執照(如附表三)及公路汽車客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之營運路線許可證(如附表四) 後,方得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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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或汽車路線貨運業自領得營 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並檢附公會核發之有效會員證 影本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除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 准,俟其原因消失後即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外,逾期廢止其汽車運輸業執照,並吊銷其全部 營業車輛牌照或廢止其營運路線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