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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松山車站南側交4廣場場地使用」作業流程圖
交通局 / 停車管理工程類
中華民國111年02月21日

相關法規

  • 第四十二條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其屬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應由其 首長簽署並登載於市政府公報發布之。 前項行政規則之下達或發布,由市政府業務主管機關為之,並副知本市議會 、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 第四十三條 行政規則生效日期,依下列規定: 一 行政規則僅具對內效力,而與人民權利義務無關者,以下達日或另定實 施日為生效日。 二 行政規則實質上具有對外效力者,應另定實施日為生效日,並登載於市 政府公報。 三 闡明法規原意之解釋性行政規則,應登載於市政府公報,其效力應自法 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但解釋令發布前已依舊有解釋作成之行政處分 確定或人民已依舊有解釋而為財產上處置或生活安排者,除舊有解釋確 有違法之情形外,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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