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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8000009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低收入戶查定」作業流程圖
社會局 / 社會救助類
中華民國111年08月25日

相關法規

  • 第十三條(定期辦理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定期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調查。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調查後,對因收入或資產增加而停止扶助者,應主動 評估其需求,協助申請其他相關福利補助或津貼,並得視需要提供或轉介相關就業服務。 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並出版統計報告。若社會 經濟情勢有特殊改變,得不定期增加調查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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