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市民醫療補助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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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依本自治條例申請補助者,除有急迫情形得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辦 理外,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 申請表。 二 最近六個月內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三 醫療診斷證明書:應載明入院、出院日期。 四 申請人指定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 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者,除前項各款應備文件外,並應檢附家庭應計算 人口之各類所得及財產資料。 前項之家庭應計算人口及所得與財產之計算基準,準用本法第五條及第五條 之一至第五條之三規定。 申請第四條第三項之指定病房費者,應檢附醫療院(所)無全民健保病床及 經醫師診斷須住院治療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