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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8000114
特殊境遇家庭作業流程
社會局 / 婦女福利類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相關法規

  • 第十五條(申請之程式) 本條例所定各項家庭扶助之申請,其所需文件、格式、審核基準、審核程序及經費核撥方 式等相關事宜,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 十七、申請各項補助,應由本人、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檢附下列表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 (一)申請表。 (二)全家人口戶籍資料。 (三)全家人口財稅資料。 (四)相關證明文件。 (五)領據。 (六)申請人本人郵局或市庫代理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七)委任書(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始應檢附)。 申請人得授權本局向戶政機關或稅捐機關申請取得全家人口戶籍資料或財稅資料。 除第一項之規定外,其他各補助項目,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傷病醫療補助: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二)法律訴訟補助:委任狀影本、訴狀影本、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向法院遞狀證明 文件。 (三)驗傷醫療補助: 1.經由醫療院所申請者:檢附臺北市家暴及性侵害被害人驗傷醫療補助申請書 、醫療補助費用申請明細表及領據。 2.被害人自行申請者:檢附診斷證明書影本、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四)心理治療補助: 1.經由醫療院所申請者:檢附醫療補助費用申請明細表及領據。 2.被害人自行申請者:檢附心理紀錄摘要表或診斷證明書影本、醫療費用收據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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