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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陽明教養院活動場所使用」作業流程圖
社會局 / 身心障礙者福利類
中華民國111年08月29日

相關法規

  • 第 四 條 申請使用各機關場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場 地管理機關提出,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者,並應檢具委任書: 一 申請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及電話號碼。如係法人或 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管理人或 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 使用場地之目的、方式及起訖時間。 三 活動內容或活動企劃書。 四 場地內外所需張貼之海報、宣傳標語與其他文宣品,其內容、張貼地點 與方式。 五 使用場地所需搭建台架與電器設備之種類及搭建地點方式。 六 維持場館內外秩序及交通之方案。 前項申請經場地管理機關許可後,申請人未於場地管理機關所定時間內繳交 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者,不得使用場地。但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 免繳使用費、保證金及其他費用。 前項許可處分,必要時得要求申請人,以場地管理機關為受益人,自費投保 火險、公共意外責任險或其他與場地使用或活動有關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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