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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就業讚計畫(一)資格認定」作業流程圖
勞動局 / 就業服務類
中華民國105年09月22日

相關法規

  • 三、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之本國籍青年(以下簡 稱本計畫青年),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初次尋職者。 (二)曾參加勞工保險十四日以上,且於執行單位認定時,未參加勞工保險,並已連續失 業達三個月以上者。 (三)於執行單位認定時,參加勞工保險投保部分工時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初次尋職者,指於資格認定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者。但參加勞工保險未 滿十四日,或就學期間曾參加勞工保險者,不在此限。

  • 五、本計畫青年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一)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及申請資格認定。 本計畫青年之年齡及身分資格,以申請資格認定之日為基準日。 本計畫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算,二年屆滿後該認定失其效力, 且不得再重新申請資格認定。 第三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投保部分工時經資格認定者,於資格認定後失業,且未繼續參 加勞工保險時,原認定之資格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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