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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就業讚計畫(二)訓練學習計畫」作業流程圖
勞動局 / 就業服務類
中華民國104年11月05日

相關法規

  • 四、本計畫所稱訓練學習課程,其範圍如下: (一)本署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課程。 (二)曾接受本署訓練品質系統(以下簡稱TTQS)訓練機構版評核,且於效期內評核結果 等級為銅牌以上之合法辦訓單位所開辦與其組織成立任務及就業目標具直接關聯之 課程。 (三)其他政府機關(構)自辦或委辦之課程。 前項第二款課程應以本署所屬各分署公告於台灣就業通網站者為限。其課程內容及收費 合理性等有所疑義者,本署所屬各分署得不予公告。 本計畫訓練學習課程內容,應為提升個人職業技能或職涯規劃學習。但不包括活動、休 憩益智、性情陶冶、升學補習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無顯著之直接關聯性者。

  • 七、本計畫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本署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課程,經甄試合 格者得優先錄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本計畫青年就業,應提供推介就業、職涯導引、訓練學習計畫 諮詢、安排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提供選擇職業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本署所屬各分署應搭配各項重點產業發展方向,規劃提供青年所需技術能力為主軸之職 業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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