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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就業讚計畫(三)訓練學習自付額補助申請」作業流程圖
勞動局 / 就業服務類
中華民國104年11月05日

相關法規

  • 六、本計畫青年申請本計畫補助,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由本計畫青年擬定訓練學習計畫(如附件二),並經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同意參加訓練學習課程者。 (二)完成訓練學習課程並取得結訓或學分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自參加訓練學習課程之翌日起十日內,應將參訓情形回覆卡(附件三)經訓練學習 單位蓋章後連同繳費收據影本,以掛號郵寄、親自或委託他人送達方式,通知完成 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同意延長通知期限者,不在 此限。 本計畫青年擬定訓練學習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不予同意: (一)經廢止資格認定者。 (二)已報名訓練課程並繳費。 (三)訓練課程已開課或結訓日期已逾補助期間。 (四)課程內容與就業目標無直接關聯。

  • 八、本計畫青年應於參加訓練學習課程結束之翌日起六十日內,以掛號郵寄、親自或委託他 人送達等方式,檢附下列文件,向完成資格認定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 (一)身分證影本。 (二)申請書(附件四)及收據(附件五)。 (三)本人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繳費收據正本。 (五)結訓或學分等證明文件影本。 (六)個人學習心得紀錄(附件六)。 (七)本次訓練學習之個人全部缺、到課紀錄。 本計畫青年申請補助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涉有不實者 ,應負相關責任。

  • 九、本計畫青年未檢齊前點規定之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限期補正者,應於七日內 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提出申請。 本計畫青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本計畫青年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之申請期限內 提出申請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後,得於核准所定期限內補行申請。

  • 十、本計畫係補助青年自行負擔之訓練學習費用。 本計畫青年申請補助,二年內最高新臺幣十二萬元。 前項所指二年計算方式,自本計畫青年依第五點完成資格認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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