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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甄選成績複查」作業流程圖
勞動局 / 就業服務類
中華民國111年04月07日

相關法規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加具有工作能力之失業勞工進入所屬機關再就業機會 ,改善其生活條件,降低本市失業率,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各機關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服處)公開甄選之約聘僱人員及專業 技工、工友。 (二)各機關以非人事費進用且符合自行遴聘(僱)資格之臨時人員。

  • 三、本要點協助對象為就服處公開甄選或各機關自行遴用時,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具有工 作能力之下列人員: (一)中高齡失業勞工:指年滿四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且無工作者。 (二)結構性失業勞工:指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之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 (三)獨力負擔家計者:依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 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 8.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9.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 特殊需提供協助。 10.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 11.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 履行該義務。 (四)低收入戶:持有本府社會局核發之低收入戶卡,其戶內年滿二十歲以上六十五歲 以下,具有工作意願之未就業者。 前項協助對象不包括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政府機關與事業單位(含公民營事業機 構、法人、團體)之退休金者。

  • 四、就服處公開甄選或各機關自行遴用時,應要求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中高齡失業勞工:勞保資料明細表及最近三個月戶籍謄本。 (二)結構性失業勞工:事業單位開立之非自願離職證明、勞保資料明細表及最近三個 月戶籍謄本。 (三)獨力負擔家計者:近三個月全戶戶籍謄本,以及其 15-65歲受撫養親屬在學或無 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另依左列家庭個別情形提供以下資料: 1.報案紀錄文件。 2.訴訟案件資料。 3.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文件。 4.徵集、召集通知文件。 5.實地訪視。 6.醫療機構診斷證明。 8.公文或轉介單。 9.相關因素證明文件。 (四)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卡影本及勞保資料明細表。

  • 五、事業單位拒絕開立結構性失業勞工非自願離職或未領取退休金證明者,得由勞工切結參 加甄選遴用。 前項切結書如有虛偽不實情事,就服處或各機關除註銷報名資格或錄取公告;已錄取進 用者,由進用機關解除聘(僱)用外,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 六、凡參加就服處依第二點第一項公開甄選者,其考試(含筆試、口試或其他實務測驗)總 分加權百分之十計算後,再參與排名依序錄用。但訂有本要點協助對象保障名額百分之 二十以上者,不在此限。

  • 七、就服處應將協助對象之資格條件、證明文件及加權計分方式,列入考試計算錄取標準公 告辦理。

  • 八、本府各機關依第二點第二項自行遴聘(僱)之臨時人員,採比例保障方式,凡當次聘( 僱)用人數每滿五人者,須聘(僱)用符合第三點資格條件一人以上。但應徵人數不足 或未符合招考要求者,不在此限。

  • 九、本府各機關依第二點第二項自行遴聘(僱)之臨時人員,必要時並得敘明資格條件函請 就業服務處推薦擇優錄用。

  • 十、就服處應建立符合第三點資格條件之人才庫,隨時受理登記。接受進用機關要求推薦時 ,應於台北人力銀行服務網公開求才五日以上,並得辦理甄選推薦。

  • 十一、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每年一月應彙整所屬機關前一年度進用情形,函送本府勞動 局。

  • 一、臺北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順利辦理就業甄選各項業務,協助用人單位招考 人才,依就業服務法第13條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第 3條第 1項第 5款之規定, 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處辦理就業甄選以公平、公正、公開及免費為原則。但接受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學校 (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以外單位委託招考人才,得視考試規模等狀況向雇主收取費用 。

  • 三、本處為辦理就業甄選業務,於每年 2月間發函本府各機關,調查次一年度委託辦理就業 甄選之需求,據以編列次一年度公務預算。如未於前一年度調查期限內回覆本處之用人 需求,統一併入以口試方式辦理之每月定期就業甄選作業。

  • 四、本處接受委託辦理就業甄選原則: (一)每月定期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口試甄選 本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其約聘僱計畫報府同意者,及專業技工、工友經報府同意 自行遴僱者,且需求正取人數未達20人,或需求人數在20人以上但僅以口試方式 甄選者,由本處按月彙整各機關需求職缺及人數,每月定期辦理口試甄選作業。 (二)專案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大型特殊考試甄選 本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其約聘僱計畫報府同意者,及專業技工、工友經報府同意 自行遴僱者,需求人數在20人以上(含20人),且於前一年度回覆須運用口試以 外之甄選方式招考人才者,由本處及用人單位等相關單位組成甄選委員會,共同 決定甄選方式及各項工作期程後,擇期專案辦理特殊考試甄選作業。 (三)本府各機關以外單位委託招考 倘遇本府各機關以外單位委託就業甄選時,本處得視其錄取人數、辦理方式及工 作期程予以評估後,決定是否接受委託辦理就業甄選,或逕以本處一般雇主求才 模式,推介符合資格者,供用人單位自行遴選。

  • 五、就業甄選作業程序: (一)每月定期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口試甄選: 有關口試之甄選程序詳如附件『臺北市政府各機關約聘僱人員暨專業技工、工友 公開甄選作業程序』。 (二)專案辦理本府各機關委託之大型特殊考試甄選: 專案甄選須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代表組成甄選委員會,決定當次就業甄選作業程 序及相關事宜。 (三)本府各機關以外單位委託招考: 比照專案甄選,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代表組成甄選委員會,決定當次就業甄選作 業程序及相關事宜。

  • 六、本要點有關成績複查作業比照考試院發布之「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申請複查成 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相關試務人員姓名及有 關資料。

  • 七、本要點有關筆試試題疑義處理作業比照考試院發布之「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應考人提出疑義,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並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或相關試務人員 姓名或有關資料。口試或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口試委員或實地 考試委員處理之。

  • 八、辦理就業甄選相關人員對於試務內容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 ,違者依法議處。

  • 九、用人單位之就業甄選需求如採技能測驗或體能測驗時,得視需要另行委託專業機構或學 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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