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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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職務再設計、就業輔具提供或長照服務資源轉介) 雇主對於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有工作障礙或家屬需長期照顧時,得依其需要為職務再 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或轉介適當之長期照顧服務資源。 雇主依前項規定提供職務再設計及就業輔具,主管機關得予輔導或補助。
-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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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職務再設計,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排除工作障礙,以提升其工作效能 與穩定就業所進行之改善工作設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及調整工作方法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