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業安全衛生法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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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或承攬人再交付承攬之告知義務)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交付承攬或承攬人再交付承攬之告知義務)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 、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再承攬時,承攬人亦應依前項規定告知再承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