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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9030004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備」作業流程圖
勞動局 / 勞動檢查類
中華民國111年03月25日

相關法規

  • 第三十四條(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 雇主應依本法及有關規定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 機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勞工對於前項安全衛生工作守則,應切實遵行。

  • 第四十一條 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內容,依下列事項定之: 一、事業之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之權責。 二、機械、設備或器具之維護及檢查。 三、工作安全及衛生標準。 四、教育及訓練。 五、健康指導及管理措施。 六、急救及搶救。 七、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及使用。 八、事故通報及報告。 九、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 第四十二條 前條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得依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訂定適用於全部或一部分事業,並得 依工作性質、規模分別訂定,報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事業單位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其適用區域跨二以上勞動檢查機構轄區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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