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法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第二十八條(二個以上事業單位共同承攬時之責任) 二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攬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該代表人視為該工程 之事業雇主,負本法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