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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型式檢查」作業流程圖
勞動局 / 勞動檢查類
中華民國111年02月15日

相關法規

  • 第十六條(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之檢查) 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不得使用;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者,非經再檢查合格,不得 繼續使用。 代行檢查機構應依本法及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執行職務。 檢查費收費標準及代行檢查機構之資格條件與所負責任,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種類、應具之容量與其製程、竣工、使用、變更或其他檢查 之程序、項目、標準及檢查合格許可有效使用期限等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九條 固定式起重機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一),並檢附載 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固定式起重機型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不在此限。

  • 第二十二條 移動式起重機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一),並檢附載 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移動式起重機型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 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不在此限。

  • 第三十二條 人字臂起重桿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一),並檢附載 有下列事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人字臂起重桿型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 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不在此限。

  • 第六十二條 吊籠之製造或修改,其製造人應於事前填具型式檢查申請書(附表一),並檢附載有下列事 項之書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檢查: 一、申請型式檢查之吊籠型式、強度計算基準及組配圖。 二、製造過程之必要檢驗設備概要。 三、主任設計者學經歷概要。 四、施工負責人學經歷概要。 前項第二款之設備或第三款、第四款之人員變更時,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報備。 第一項型式檢查之品管、品保措施、設備及人員準用第十一條規定,經檢查合格者,檢查機 構應核發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附表二)。 未經檢查合格,不得製造或修改。但與業經型式檢查合格之型式及條件相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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