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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人員)設置(變更)報備」作業流程圖
勞動局 / 勞動檢查類
中華民國113年01月16日

相關法規

  • 第二十三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實施) 雇主應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並設置安全衛生組織、人 員,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 前項之事業單位達一定規模以上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之工作場所者,應建置職業安全衛 生管理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對前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得實施訪查,其管理績效良好並經認可者,得公 開表揚之。 前三項之事業單位規模、性質、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自動檢查、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系統建置、績效認可、表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八十六條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依第二條之一至第三條之一、第六條 規定設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及方式登 錄,陳報勞動檢查機構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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