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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申請購置魚槍(國內購買)」作業流程圖
警察局 / 人民申辦類
中華民國111年02月21日

相關法規

  • 第三條 機關(構)、學校、團體、人民或廠商,依本辦法規定購置使用、製造、販賣、運輸、轉讓 、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槍砲、彈藥,應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許可,得委任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辦理。 人民、團體或廠商,依本辦法規定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或持有本條例第四 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刀械;原住民或漁民申請製造、運輸、持有自製之獵槍或魚槍;原住民 相互間或漁民相互間販賣、轉讓、出租、出借或寄藏自製之獵槍或魚槍,應向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許可,得委任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

  • 第八條 人民得購置使用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購置使用: 一、未滿二十歲。 二、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經確定。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持有人攜帶經許可之魚槍外出者,應隨身攜帶執照。 持有人之戶籍所在地變更時,應於變更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連同執照、異動申報書,分別報請 變更前、後之警察分駐(派出)所層轉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辦理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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