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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調閱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作業流程圖
警察局 / 警政類
中華民國111年02月18日

相關法規

  • 五、影音資料之調閱,以歷史影音資料為主。 即時影音資料之閱覽,以本局人員或相關權責之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公務機關)為執行 法定職務,或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迫切之危害為限。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議員因監督市政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除涉及刑事案件偵 查不公開、人民隱私及其他法定應秘密事項外,應填寫申請表,經影音資料管轄機關主 官核准後執行之。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請表,並由該機關所屬公 務人員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及機關申請函後,經本局外勤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核准後執行 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完成報(備)案程序,並填寫申請表 ,經本局外勤單位副主管以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

  • 六、影音資料之複製,以提供本市議員及公務機關為限。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法定偵查、調查行為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 ,應請受(處)理案件之公務機關向本局提出申請。 本市議員因監督市政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準用第五點第三項規定辦理;公務機關 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依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影音資料之複製,應利用影音資料錄存系統功能加註 :「僅供○○○○○(議員監督市 政或該公務機關名稱)運用,為避免侵害隱私權,請勿再複製、翻拍或為其他處理、利 用。」之浮水印,並應於核准函內敘明「基於保障隱私權,請依相關法令規定運用影音 資料,不得有洩密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前項核准函,除提供予法院或檢察署外,並應副知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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