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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警察局受理之違規申訴案件」作業流程圖
警察局 / 人民申辦類
中華民國111年02月14日

相關法規

  • 第九條(罰鍰之處罰) 本條例所定罰鍰之處罰,受處罰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三十日內得不經 裁決,逕依第九十二條第四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不服舉發事實者, 應於三十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其不依通知所定期限前往指定處所聽候裁決,且未依 規定期限繳納罰鍰結案或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者,處罰機關得逕行裁決之。 本條例之罰鍰,應提撥一定比例專款專用於改善道路交通;其分配、提撥比例及運用等事項 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財政部定之。

  • 第八十七條(提起訴訟及撤銷期間之限制) 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 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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