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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000006
防疫物資管控說明表
衛生局 / 疾病管制類
中華民國106年05月15日

相關法規

  • 第五十一條(藥品器材之專案採購) 中央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得緊急專案採購藥品、器材,惟應於半年內補 齊相關文件並完成檢驗。 無法辦理前項作業程序,又無其它藥品可替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例外開放之,並向民眾說 明相關風險。

  • 第五十四條(防疫物資之徵用調用及補償)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各級政府機關得依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民間土地、 工作物、建築物、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污染處理設施、運輸工具及其他經中 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防疫物資,並給予適當之補償。 前項徵用、徵調作業程序、補償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五十一條(審標疑義之處理及結果之通知)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 出說明。 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 第五十四條(未訂底價之決標) 決標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 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逾越上開金額時,得由所 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機關得就重新比減價格之次數予以限制,比 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逾越上開金額時,應予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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