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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1000007
預防接種副作用通報及受害救濟事項
衛生局 / 疾病管制類
中華民國105年06月06日

相關法規

  • 第三十條(救濟補償之請求) 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 前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受害情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受害發生日起,逾 五年者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封緘時,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 前項徵收之金額、繳交期限、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給付種類、金額、審議 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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