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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疑似傳染病通報及相關防治作業
衛生局 / 疾病管制類
中華民國106年05月16日

相關法規

  • 第十三條(防疫及監控措施)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 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

  • 第三十七條(傳染病發生時之採行措施) 地方主管機關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視實際需要,會同有關機關(構),採行下 列措施: 一、管制上課、集會、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 二、管制特定場所之出入及容納人數。 三、管制特定區域之交通。 四、撤離特定場所或區域之人員。 五、限制或禁止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 六、其他經各級政府機關公告之防疫措施。 各機關(構)、團體、事業及人員對於前項措施,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第一項地方主管機關應採行之措施,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應依指揮官之指示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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