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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製造業藥商、醫療器材商籌設、設立、變更、停業、歇業登記」作業流程圖
衛生局 / 食品藥物管理類
中華民國112年05月02日

相關法規

  • 第二十七條(藥商登記)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 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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