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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消費者中藥製劑重金屬送驗申請」作業流程圖
衛生局 / 食品藥物管理類
中華民國111年02月15日

相關法規

  • 第一百六十八條(陳情之定義) 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 主管機關陳情。

  • 第二十一條 本法所稱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三、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 四、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 五、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六、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七、因儲藏過久或儲藏方法不當而變質者。 八、裝入有害物質所製成之容器或使用回收容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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