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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營養師執業執照停業、歇業(註銷)」作業流程圖
衛生局 / 食品藥物管理類
中華民國112年05月02日

相關法規

  • 第十一條 營養師停業、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營養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營養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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