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P11000076
「臺北市輻射污染建築物事件慰問金」作業流程圖
衛生局 / 衛生保健類
中華民國112年08月21日

相關法規

  • 第 三 條 居住、就業或就學處所在本市輻射污染建築物,致身體遭輻射污染之民眾, 依下列方式予以健康照護: 一 任一年所受輻射劑量在五毫西弗以上者,民眾之健康檢查依放射性污染 建築物事件防範及處理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 二 任一年所受輻射劑量在一毫西弗以上未達五毫西弗者,衛生局應依職權 或依申請,辦理免費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發現有因輻射導致傷害或 病變之虞者,應長期追蹤。 前項民眾罹患惡性腫瘤、再生不良性貧血、早發性白內障或死亡者,得向衛 生局申請慰問金。慰問金申請辦法,由衛生局定之。 衛生局應定期主動對於第一項第二款之民眾進行關懷,記錄其動態及健康變 化,並提供必要之醫療與相關協助。其於本市市立聯合醫院之就診掛號費, 由衛生局補助。相關之健康檢查項目與就診掛號補助辦法,由衛生局另定之 。 前二項所需經費,由衛生局編列。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