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路燈桿張掛旗幟廣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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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機關(構)、團體、公司(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為辦理政令宣導、公益活 動、藝術文化或其他同性質活動,得申請許可張掛旗幟廣告。 前項申請,應於張掛前二個月起至七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向環保局提出: 一 申請書:載明申請單位、活動名稱、活動地點、張掛期間、張掛路段及 張掛組數(每組二幅)。 二 活動計畫。 三 廣告物之內容,依法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同意文件。 四 旗幟廣告樣張。 五 颱風期間同意代拆除旗幟切結書。 第一項所稱公益活動之認定,由環保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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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申請許可者,由環保局通知申請單位限期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未依期限繳 納者,不予許可。但本辦法施行前已許可者,不在此限。 於市有路燈桿張掛旗幟廣告,由環保局依下列標準計收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 使用費:按使用期數乘以組數及每組金額計收。一級路段為每期每組新 臺幣(以下同)二百元,二級路段為一百元。 二 保證金:按組數乘以每組金額計收,每組為二百元。 經依法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從事業務有關之非營利活動,免繳 納使用費。但如獲本府或其他機關專案補助者,不在此限。 第二項第一款之路段範圍,由環保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