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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工業區變更捐贈可建築土地改以捐獻代金折算繳納作業流程圖
都發局 / 都市計畫類
中華民國104年05月12日

相關法規

  • 第二十七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 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局)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 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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