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徒步區闢建及管理維護辦法 中華民國8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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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徒步區計畫之擬訂,由民間團體辦理時,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事 項製作計畫書圖,送請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交通局審查通過後,再就同條項第 八款至第十款之事項,送請本府都市發展局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後,由本 府都市發展局彙整送請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 稱審委會)審議。
第 六 條 徒步區計畫之擬訂,由民間團體辦理時,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事 項製作計畫書圖,送請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交通局審查通過後,再就同條項第 八款至第十款之事項,送請本府都市發展局會同有關機關審查通過後,由本 府都市發展局彙整送請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 稱審委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