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北市建築空地維護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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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空地於申請開發建築時,應由起造人檢具空地開發前歷年空地維護管理環境 改善考評結果通知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 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定容積獎勵額度後,由起造 人檢具核定文件向本府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
第 六 條 空地於申請開發建築時,應由起造人檢具空地開發前歷年空地維護管理環境 改善考評結果通知書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申請,經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 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核定容積獎勵額度後,由起造 人檢具核定文件向本府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