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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3000009
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作業流程圖
都發局 / 都市測量類
中華民國112年08月15日

相關法規

  • 第 三 條 依本辦法申請核發證明書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規費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其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查證地籍資料之必要時,並應檢附最新地籍圖謄本一 份。 前項規費,申請土地筆數在五筆以下者,每份為新臺幣一百元;超過五筆者 ,每增加一筆加收新臺幣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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