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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都市計畫樁位申請恢復作業流程圖
都發局 / 都市測量類
中華民國112年08月15日

相關法規

  •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都市計畫樁複測費用及重建都市計畫樁工 料費之收費標準有所依循,有效提供各用樁單位使用,保持樁位之正確完整 ,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 第 二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 第 三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認為本府測定之都市計畫樁有錯誤時,應自樁位公告日起三 十日內,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複測。

  • 第 四 條 申請人申請複測,應向主管機關繳納複測費。 前項之費用,第一點樁位新臺幣二千七百元;第二點以上之樁位每點新臺幣 二千元。

  • 第 五 條 主管機關對於第三條土地權利關係人之申請,應會同原測釘單位,並通知申 請人及相鄰有關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實地複測。 前項複測無錯誤者,應將複測結果,書面通知申請人;確有錯誤者,即予更 正,並就更正後之樁位及鄰近有關樁位重行辦理公告;其繳納之複測費無息 退還。

  • 第 六 條 公私機關(構)因建設須移動、挖除或覆蓋樁位時,應洽主管機關同意,並 繳納重建樁位工料費用(以下簡稱工料費),測設並埋石者,每點新臺幣五 千五百元;測設並埋鋼標者,每點新臺幣三千元。未經主管機關同意,擅自 移動、挖除或覆蓋者,主管機關得依測設並埋石計費向該機關(構)追繳工 料費。 前項埋石作業須繳納挖掘道路之行政規費,由主管機關依臺北市道路挖掘行 政規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代收彙繳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第 七 條 公私機關(構)因建設須移動、挖除或覆蓋主管機關佈設之控制點時,其重 建費用依每點新臺幣五千五百元計費。

  • 第 八 條 本標準所須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 九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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